境外學位生 大陸在校學生親屬探親
(限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申請短期探親者,每次停留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三次;
以短期探親事由來臺,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時,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必要時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一個月。
若於國際事務處所規定的時限内繳件,只需備齊以下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3. 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海基會驗證費用新臺幣300元)
(1)請家屬先於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4. 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5. 保證書
6. 委託書
7. 授權書
8. 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若無法於國際事務所處規定的時限内繳件至本處,則需備齊以下資料送至移民署
3. 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海基會驗證費用新臺幣300元)
(1)請家屬先於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2)自行至海基會申請核驗 (海基會核驗當天可取件)
4. 逐/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5. 保證書
6. 委託書
7. 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