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學位生 大陸在校學生獎學金

目的

招收優秀大陸地區碩、博士班學生入學,提高學術競爭力。

 

經費來源

陸生學雜費、校務基金其他自籌收入等非中央政府補助款,並得視當年度獎學金各項經費收支情形及大陸學位生人數彈性調整。

 

申請時間

一、新生(尚未入學者):依本校陸生書面資料審查後逕行受理,無需另外提出申請。
二、舊生(已經入學者):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申請資格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申請並錄取進入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就讀,或經學術合作至本校就讀碩、博士班學位之大陸地區學生。
一、新生:由系所推薦名單。
二、舊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五分(含)以上;或已修滿畢業學分經指導教授推薦者(提供指導教授推薦函及論文撰寫計畫書)。

 

申請資料

一、新生:同各系所規定繳交備審資料,不需另外提出。
二、舊生:
(一)獎學金申請表 (請點下方連結填寫及上傳相關文件)。
(二)在校歷年學業成績單(請掃描合併成一個PDF檔)。
(三)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請掃描合併成一個PDF檔)。
(四)請指導教授、授課教師或系所主管簽核之學生表現審核表(PDF)
 ※請學生主動提供審核表予師長,並將彌封後文件於3/31前繳至國際處。

 

獎學金核給年限及金額

一、碩士班:核發年限最長二年,入學後第一至第四學期發給,每人每學期五萬為限。
二、博士班:核發年限最長四年,入學後第一至第八學期發給,每人每學期五萬為限。
每年核發年限及金額由本獎學金審議委員會核定。除本獎學金外,各院、系所可另自籌經費提供額外獎助。

 

審查基準

一、審查小組:本獎學金之審查委員會由國際事務長、教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國際事務長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國際事務處為作業單位。
二、審查標準
(一)由審查小組依當年度經費分配當年度受獎名額。
(二)審查小組依申請者繳交資料,擇優核獎。

 

發放原則

每次核給獎學金以一年為原則,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每學期註冊後核發乙次,分兩學期核發。)
受獎生如畢業、休學、退學、轉學、或有嚴重違反校規之行為者,即喪失獎助資格。
於受領獎學金期間,赴國外擔任交換學生、短期研究者,出國期間停止核發,原獎助期間不得展延。

 

聯繫窗口

國際事務處廖先生
Tel: 04-22840206分機13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相關連結

連結完整辦法 

獎學金申請系統 (每年2/1~3/31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