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結合約 一般締約注意事項

締約目的

為提昇本校之學術水準,促進學術及文化交流,本校自88年即訂有「國立中興大學與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處理原則」。姐妹校建立目的在於促進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期對全校師生之教學、研究、行政產生正面影響。

 

締約對象之評估 

締約對象應經選擇及評估,與本校規模相當、有助本校學術發展與提升、共同合作、互惠平等對待為合作前提。

 

合約內容

1. 精神:以互惠平等為基本原則。
2. 使用語言:
     海外地區:英文版為唯一正式版本。
     大陸地區:正體字。
3. 內容項目:至少需有合約名稱、合約起迄(一般為五年,可自動延長五年)、簽約人、簽約日等項,餘可視雙方需要酌予增修。
4. 內容協商方式:由主政單位與對方協商,協商方式不拘,可籍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
5. 本校簽署代表人:若校級合約則為校長,院級合約則為院長,依此類推。

 

合約之種類

1.姊妹校合約(備忘錄MOU: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或協議書Agreement)

說明:為最初步的合作,無論層級(校或系),經簽署後均會納入本校姊妹校數字統計、並稱之為「姊妹校」(唯需註明合作對象僅限於院或系)。

相關法規:

(1) 國立中興大學與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處理原則 

(2)中興大學與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作業流程圖 (校對校) 

(3)中興大學與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作業流程圖 (院、中心、系所) 

 

2.附約Addendum

 

說明:經初步姊妹校簽署後,合作更密切者,可再簽署實質合作附約,包括:

  • 交換學生:學費減免、學生條件、交換人數、語言要求、獎學金等等。

     說明:一般學校要進行交換學生計畫,理論上應該會先簽署此附約,然本校為擴大招收國際交換生,自95年推出   PAX(Program for Academic Exchange),邀請所有姊妹校學生來本校交換。 

    相關法規:

    (1)國立中興大學交換學生赴國外姊妹校就讀選薦辦法 

    (2)國立中興大學支援院級國際交換生行政作業要點 

 

  • 交換教授:機票、住宿、薪水、津貼、當地交通等

     相關法規:

     (1)國立中興大學延攬客座人員作業要點(中興大學人事室官網

     (2)國外短期研究訪問人員身份卡申請要點 

 

  • 雙聯學制:最實質的合作,需系所推動才可實行。必須是姊妹校,簽署層級包含校、院、系,且需送行政會議認可。

     相關法規:

     (1)國立中興大學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 

     (2)國立中興大學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兩校雙學位制實施辦法 

 

合約之簽署

在完成行政流程後,進行合約簽署。可以郵寄或代表訪問或在簽約典禮中進行,地點不拘。校級由國際事務處主導,其他由主政單位主導。

 

校內行政流程

1. 系、院、中心級合約:經單位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同意,並加會國際事務處。
2. 校級合約:由國際事務處提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開始簽約程序。
3. 大陸地區合約:無論層級,均需於校內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准,方可進行簽約。

 

檔案紀錄

合約簽署後,校級由國際事務處留存,其他層級由主政單位留存,但需將影本送國際事務處備查。

 

合約範本下載

海外地區合約範本(英文)

校對校合約範本  (odt)
交換學生附約範本  (odt)
院 / 系 / 中心級 合約範本  (odt)

大陸地區合約範本(中文)

校對校合約範本 (學術交流合作同意書) 
校級交換學生合約範本 (學生交流合作書) 

 

與大陸地區簽約注意事項

1. 擬與大陸地區(不含港、澳)高校簽約之院系所,須於簽約1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大陸事務組提報教育部,獲同意後方可正式簽署合約。 
2. 避免合約書條文涉及國家安技術全及機密技術之領域,請參考教育部發布之相關注意事項
3. 若非與教育部所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之大陸地區高校簽定協議時,協議內容不應涉及承認學分或授予學位。
4. 簽約前請詳讀由教育部公佈之「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範。
5. 教育部於104年6月1日來函,提醒各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約時所擬簽署之文件,應避免使用「協議」2字。
6. 依教育部105年7月11日臺教文(二)字第1050088197B號函"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學生來臺研修應辦理保險;其停留期間逾2個月者,邀請單位應協助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及健康檢查。請依上述規定協助來臺研修之陸生辦理保險事宜。
7. 現行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學生交流如涉及研修學分採認事宜,請依教育部100年3月16日臺陸字第1000036401號函辦理。
8.臺陸字第1000036401號函辦理,重點摘要如下:
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書面約定書,包括所簽訂之協議書、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其中涉及「學生交流」及「研究、教育人員交流」事項,經審視尚有諸多不宜出現於書面約定書內文字,為使各校於擬訂約文時有所依循,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大學校院與非屬本部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簽署書面約定書,不得涉及「學分學歷採認」及「學生交換」事宜,且因僅屬學生之短期研修,無涉學生赴接待學校就讀,為免誤解,相關文字應依下列事項修正:
1、有關「學生交換」、「學生互換」等節,應修正為「學生交流」。
2、有關核發「正式成績單」「學分證明」等節,應修正為「學習證明」;另應刪除「學分採認」、「承認」、「認可」、「雙方學生至對方學習學分之承認,由學生所屬大學依當地相關法規自行決定之」等節。
3、有關「就讀」、「攻讀」、「就學」、「入學」、「註冊」、「修業」及「修課」等節,應修正為「研修」;另「長期研修」及「實質研修」,應修正為「短期研修」。
4、有關接待校之「學費」、「學雜費」、「學分費」及「研修學雜費」等節,應修正為「研修費」。
(二)大學校院與教育部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簽署書面約定書,有關「學生交流」始得辦理「學生交換」事宜;另如涉及研修學分採認事宜,請依教育部100年3月16日臺陸字第1000036401號函辦理。
(三)現行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且尚未開放我方教師赴大陸地區進修,請刪除有關「教師進修」及「教師授課」等節,另「教師交換」及「交換師資」,應修正為「教師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