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台前 簽證&居留證
▶中華民國統一證號 | ▶停留簽證延期 | ▶停留簽證轉換居留簽證 | ▶居留簽證 | ▶居留證 | ▶入臺證
中華民國統一證號(ROC United ID Number)
如果沒有ARC,但需要開立銀行帳戶、申報所得稅或申請駕照的人,必須有一個統一證號。如有在留資格或申請過此證號,請告知移民署專員。
所需文件:
- 申請表
- 護照的正本和影本一份,包括簽證。
申請費用:免費
處理時間:約一小時
停留簽證延期(Visitor Visa Extension)
申請人可以在停留簽證到期前15天內申請延期。
移民署相關網頁
限制:
- 每次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原簽證的時間長度。
- 停留簽證持有人在台灣停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
- 只可延期兩次,申請延期長度不得超過60天。
所需文件:
- 一份申請表。
- 含停留簽證頁面的護照正本和一份影本。
- 視情況需再繳交下列文件:
- 中文培訓證明
- 公立或私立語言中心或大學的在學證明或課程表。
- 出勤紀錄(第一次延期除外)。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有證明文件者。
- 中文培訓證明
停留簽證轉換居留簽證(Change Visitor Visa to Resident Visa)
外籍人士持停留簽證在台灣停留超過180天者,需到外交部領事局將停留簽證轉換成居留簽證。取得居留簽證後,需於15天內到移民署申請ARC。
移民署相關網頁
轉換居留簽證所需文件:
- 申請表
- 護照正本
- 停留簽證正本
- 3個月內健康檢查報告
- 現居住地證明
- 申請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申請費用:3,200元新台幣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
持居留簽證或交換簽證入境的外籍人士,須於入境次日起15日至移民署台中分局申請「外國人居留證(ARC)」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
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RC)
外國人欲居留180天以上者,須入國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居留證。
移民署相關網頁
所需文件:
- 一份 申請表.
- 一張一年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彩色光面印刷的白底身份證照片,不可戴頭套和墨镜。
- 護照正本和影本一份,包含居留簽證
- 申請居留目的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應聘工作者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換核准函及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書
申辦費用:新台幣1,000元(一年)/新台幣2,000元(二年)
處理時間:10個工作日
入臺證(Taiwan Entry Permit)
大陸及港澳地區居民須持入臺證出入中華民國地區。
辦理前須知
移民署 台中市第一服務站
1F., No.22, Wenxin S. 3rd Rd., Nantun Dist., Taichung City, Taiwan.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22號1樓
Tel:04-2472-5103
Fax:04-2472-5017
移民署台中市第一服務站交通方式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1F., No. 503, Section 2, Liming Rd, Taichung City, Taiwan.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廉明樓1樓
Tel: 04-2251-0799
Fax: 04-2251-0700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交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