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 (新南向計畫)
教育部依據總統府於105年通過之「新南向政策」政策綱領、行政院通過之「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擬定新南向之人才培育計畫。有別於過去以吸引學生來臺就學的教育產業面向,現強調人與人連結的新思維,並以臺灣在亞洲地區的發展,無論是民主制度的和平移轉,或由農業、工業再到現代社會的知識科技、服務產業等轉型調整,做為東協各國未來在其國家發展上的參考模型。
自106年起推動「大學校院新南向計畫─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以「以人為本、雙向交流、 資源共享」為核心目標,透過拓點行銷、假日學校等多元合作資源,並開設新住民二代專班和東南亞語言等豐富的課程,延攬國際優秀人才,強化雙方的學術合作交流鏈結,期帶領我國大專校院開拓與東協及南亞國家的實質教育交流,深化雙方互動及聯盟關係,達成創造互利共贏的人才培育合作及區域經濟發展的願景。
新南向國家依來臺就學人數
區分為下列三區:
(一)A區:包括馬來西亞、印尼、越南、新加坡及泰國。
(二)B區:包括菲律賓、印度及緬甸。
(三)C區:包括巴基斯坦、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汶萊、寮國、柬埔寨、不丹。
申請資格及學校規劃方向
(一)各公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二)本部每年公告審查期程並收件辦理審查;學校規劃赴新南向國家向本部申請經費,應就下列事項加以規劃說明:
1、提供過去三年有關新南向國家之招生成效及本計畫實施成果,及未來三年之預期招生績效。
2、規劃建立外國學生之輔導機制,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使其儘早適應校園生活。
3、提供外國學生適當之華語課程,並加強專業課程之華語訓練。
4、規劃外國學生參與學校多元文化交流活動,另每週進行適宜時數之母國語言交換學習活動,以促進多元交流。
(三)學校應以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括本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較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生數(包括前一學年度新南向國家學位生新生人數及交流學生數)成長百分之二十為總目標,設定學校申請各項目之預期目標。
學校申請項目及補助原則:
計畫執行期程:113 年 8 月 1 日 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一)拓點行銷
1、針對不同地區,補助學校赴當地進行拓點之行銷費用,以利調整招生政策,鼓勵外籍學生來臺 就讀。
2、學校應提出預計招生人數作為預期績效,並作為結報時檢核指標。
3、針對B區:
(1)學校針對B區國別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二國。
(2)B區各國別補助十校。
(二)假日學校
1、參加對象為B區新南向國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生及政府官員等,且不得為在臺之境外學生身分。
2、辦理地點皆在臺舉辦。
3、每場天數達十天(包括假日)以上,執行時間以計畫核定時間為原則,不限寒暑假舉辦;學校得依課程規劃或參加對象放寬辦理天數。
4、每校至多補助六場。
(三)東南亞語課程方案
1、補助學校規劃開設當年度之新南向國家語言課程。
2、為推廣東南亞語言,必要時本部得專案補助學校或研究機構開設東南亞語課程及相關事宜
(四)學術活動
1、學校與新南向國家實地合作辦理學術會議、研討會、論壇及工作坊等學術活動。
2、學校得跨校整合辦理學術交流,並由主政學校申請補助經費。
3、採在臺實體方式辦理,每場補助五十萬元。每校補助五場為限
(五)特定領域別見實習計畫
1、學校依「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教育及人文」、「農業」等領域提出申請,需赴新南向國家之臺商企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二週以上。
2、補助經費:
(1)補助每位學生上限五萬元。
(2)本部依領域別審核,共分五個領域,每領域補助以不超過一百二十人為原則。
3、每校補助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請參見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網頁: HERE
*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 HERE
►教育部來文 注意:不得以112年度核定之項目內容重複申請
►線上說明會:113 年 6 月 26 日 12:00 -13:00 (已結束)
►113年校內收件截止日期:113 年 7 月 5 日 (五) 17:00 止
►申請書格式下載:
1.拓點行銷格式
2.假日學校格式
3.東南亞語課程方案格式
4.學術活動格式
5.特定領域別見實習計畫格式
本案聯絡人:
處本部 蔡小姐
Tel:+886-4-228402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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