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聯學位 雙聯締約注意事項
締約對象之評估
締約對象應經選擇及評估,與本校規模相當、有助本校學術發展與提升、共同合作、互惠平等對待為合作前提。
合約內容
1. 精神:以互惠平等為基本原則。
2. 使用語言:
- 海外地區:英文版為唯一正式版本。
- 大陸地區:正體字。
3. 內容項目:至少需有合約名稱、合約起迄(一般為五年,可自動延長五年)、簽約人、簽約日等項,餘可視雙方需要酌予增修。
4. 內容協商方式:由主政單位與對方協商,協商方式不拘,可籍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
5. 本校簽署代表人:若校級合約則為校長,院級合約則為院長,依此類推。
注意事項
1. 學生於二校修習學份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2. 赴國外修讀或接受來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碩、博士班研究生,應另行簽訂之「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草案,經系、所務會議決議,送院核章後,轉送本校國際事務處學術交流組及教務處註冊組審核,經簽請校長核定。
3. 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之國外學校,另訂跨國雙學位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 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並送本校教務處備查。
4. 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學位制,應由各相關系、所擬具中文版本之「合作辦理兩校雙學位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提送本校國際事務處大陸事務組及教務處註冊組審核,經簽請校長核定後,另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由國際事務處向教育部提出申報並獲同意,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