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學位生 大陸在校學生打工實習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目前大陸地區人民(包含大陸同學)在臺不得工作,違法者治安機關可強制遣返,雇主亦有刑責。提醒您,在學期間千萬不要違法打工!

 

Q:陸生來臺可否打工?

A:「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5條規定「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強制出境」。

第 15 條: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強制出境。

第 18 條: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於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應屆畢業學生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離境。大陸地區學生參加轉學考試經錄取或畢業後有第十六條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之情形者,不受前項離境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註冊入學後,由錄取學校代向移民署辦理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異動申請。

 

Q:陸生來臺可否參與實習課程?

A:教育部已會同勞委會,針對上述法令限制擬定彈性措施如下:專職或兼職工作,指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無償皆屬之,但不包括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Q:陸生在學期間可否擔任教學助理(TA)及研究助理(RA)?

A:陸生必須符合來臺就學目的,在學期間不得從事工作。
為改善現行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的分流規定,台教育部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修正原則將「學習型」助理改稱為「獎助生」,再分為「研究獎助生」、「教學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三類。

 

Q:陸生擔任教學助理(TA)及研究助理(RA)可否領取津貼?

A:教育部高教司長李彥儀表示,今後不再使用學習型兼任助理的名稱,一律改為獎助生,新制嚴格限縮獎助生的「學習範疇」,教學獎助生的課程學習必須是「有學分」的必修或選修課程、論文研究,或為畢業條件,像是實習課程、田野調查、實驗研究等。

 

Q:來台就讀一學期(半年)的大陸交換生,是否可申請在台實習?(資料來源:101年第1次外國學生承辦/輔導人員研習課程)

A:勞動部(勞委會):實習需界定為課程或學分的一部分,沒有與廠商間的聘僱關係。

 

Q:請問來台就讀正式學位的大陸生,關於工作證規定是否比照外國學生或有其他規定?(資料來源:101年第1次外國學生承辦/輔導人員研習課程)

A:勞動部(勞委會):陸生是為大陸地區人民,依據兩岸關係條例, 目前未開放大陸人民在台工作。

 

Q:大陸學生無法在台工作,但如果是觀光,旅館學系需要專業實習,如何做規範?(資料來源:101年第1次外國學生承辦/輔導人員研習課程)

A:勞動部(勞委會):實習某種程度是一種工作,如果只是校內實習(校內實習工廠、實驗室實習),單純係以獲得學分為目的,陸生原則上可以參加此種實習,然現行有許多校外實習(學校與廠商簽訂契約),學生與廠商間產生勞雇關係,廠商會幫學生投保勞健保,此種實習較接近於工作,陸生參加此種實習,則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虞。

 

説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規定,大陸人民來臺工作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勞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教育部已會同勞委會針對上述法令限制,擬定彈性措施如下:專職或兼職工作,指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無償皆屬之,但不包括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課程學習:

❖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前目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依教育部104年6月17日公告之「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認定屬於學習範疇或雇傭關係←由學校就讀之大專校院所定相關章則規定,認定是否屬課程學習範疇

❖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台灣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

❖符合前三目條件而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未有課程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如屬必修課程或畢業條件之要求,可以實習或擔任學習型助理(非勞僱型助理)

服務學習:指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法源依據連結網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106年8月1日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修正日期:104年6月17日

 

新聞稿(2018-05-10 自由時報) 
5.3萬大學教學助理納勞健保 一年2.5億元 教部全買單
2019年一月一日起,教學助理不再區分為學習型和勞僱型兩種,全數認定為勞僱型、都需納入勞健保,大學身為雇主應給付的勞健保費用部分,則由教育部補助。學習型教學助理現有三萬七千人,勞僱型助理一萬六千人,兩者合計五萬三千名,教育部預計一年將投入二億五千萬元經費補助大學買單。

 

新聞稿(2017-05-18 16:20 自由時報) 
大專生兼任助理將分4種 教學獎助生要有學分
新制嚴格限縮獎助生的「學習範疇」,教學獎助生的課程學習必須是「有學分」的必修或選修課程、論文研究,或為畢業條件,像是實習課程、田野調查、實驗研究等。

 

臺灣徵才平臺

臺商企業徵才平臺

全球專業實習聯盟平台(GIFT)

*GIFT平臺並未排除陸生的參與,實習申請需符合教育部之令釋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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