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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申請資格


關於中華民國教育部頒布之「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全文,請參考連結
 

如違反下列任一條件之申請者,經查證屬實後,將撤銷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本校畢業資格,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1.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註1),於申請時不具僑生資格者,得申請入學。

  2.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註2)六年以上者(*註3),得申請入學。

  •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註3)。

  • 前2項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1.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教育部核准,得申請入學。

  2.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100年2月1日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註3)得申請入學,不受(2)之限制。

  3.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註2)滿六年(*註3)以上者。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註2)六年(*註3)以上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4. 不曾在臺以外國學生身分完成高中學校學程(但若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則不在此限)。

  5. 不曾在臺就學時因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而遭退學。


*註1: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 歸化者。


*註2: 所稱「海外」係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至105年8月1日且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 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註3: 以上所稱「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