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台前 邀請函&工作證

邀請函

可由各邀請單位 (院/系/所) 具名發出,唯發給大陸地區之正式文件,不應去除國立兩字。若被邀請提出「聲明書」,則需先報教育部同意。

 

工作證

請洽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