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結合約 大陸簽約注意事項
與大陸地區簽約注意事項
1. 擬與大陸地區(不含港、澳)高校簽約之院系所,須於簽約1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學術交流組提報教育部,獲同意後方可正式簽署合約。
2. 避免合約書條文涉及國家安技術全及機密技術之領域,請參考教育部發布之相關注意事項。
3. 若非與教育部所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之大陸地區高校簽定協議時,協議內容不應涉及承認學分或授予學位。
4. 簽約前請詳讀由教育部公佈之「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範。
5. 教育部於104年6月1日來函,提醒各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約時所擬簽署之文件,應避免使用「協議」2字。
6. 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書面約定書,應以本校全銜簽署,不得將「國立」二字刪去。
7. 合約之標題及內文中之稱謂須維持一致性,例:標題為「同意書」,內文宜統一使用「同意書」之稱謂。
8. 依教育部105年7月11日臺教文(二)字第1050088197B號函"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學生來臺研修應辦理保險;其停留期間逾2個月者,邀請單位應協助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及健康檢查。請依上述規定協助來臺研修之陸生辦理保險事宜。
7. 現行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學生交流如涉及研修學分採認事宜,請依教育部100年3月16日臺陸字第1000036401號函辦理。
8.臺陸字第1000036401號函辦理,重點摘要如下:
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書面約定書,包括所簽訂之協議書、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其中涉及「學生交流」及「研究、教育人員交流」事項,經審視尚有諸多不宜出現於書面約定書內文字,為使各校於擬訂約文時有所依循,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大學校院與非屬本部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簽署書面約定書,不得涉及「學分學歷採認」及「學生交換」事宜,且因僅屬學生之短期研修,無涉學生赴接待學校就讀,為免誤解,相關文字應依下列事項修正:
1、有關「學生交換」、「學生互換」等節,應修正為「學生交流」。
2、有關核發「正式成績單」「學分證明」等節,應修正為「學習證明」;另應刪除「學分採認」、「承認」、「認可」、「雙方學生至對方學習學分之承認,由學生所屬大學依當地相關法規自行決定之」等節。
3、有關「就讀」、「攻讀」、「就學」、「入學」、「註冊」、「修業」及「修課」等節,應修正為「研修」;另「長期研修」及「實質研修」,應修正為「短期研修」。
4、有關接待校之「學費」、「學雜費」、「學分費」及「研修學雜費」等節,應修正為「研修費」。
(二)大學校院與教育部公告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簽署書面約定書,有關「學生交流」始得辦理「學生交換」事宜;另如涉及研修學分採認事宜,請依教育部100年3月16日臺陸字第1000036401號函辦理。
(三)現行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且尚未開放我方教師赴大陸地區進修,請刪除有關「教師進修」及「教師授課」等節,另「教師交換」及「交換師資」,應修正為「教師交流」。
相關參考文件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擷取相關條列) (odt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