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獎學金(印度、不丹、孟加拉、斯里蘭卡、尼泊爾)

 

【重要提醒】
- 此獎學金由政府各部門負責核發,國際處並無承辦此業務,申請詳情請洽【台灣獎學金計畫網站】。

申請資格

(一)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 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 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 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 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 曾被註銷本獎學金或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7.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項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教育部補助          學雜費上限 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三)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 受獎生若在該學年第一學期未達成績標準(學士 70分以上,碩/博士 80分以上),下學期(三月)之獎學金將會取消發放。
※ 受獎生若在該學年第二學期未達成績標準(學士 70分以上,碩/博士 80分以上),下學期(九月)之獎學金將會取消發放。
※ 受獎生若連續兩學期未達成績標準,將會直接註銷本獎學金之受獎資格。

申請時間及受理機關

原則上於每年21日至331日之間。(請再詳閱每年公告)

受理申請機關: 中華民國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

獎助期間

- 博士:至多四年 (48個月)
- 碩士:至多兩年 (24個月)
- 學士:至多四年 (48個月)

※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新學期由二月及九月開始,獎學金需在完成註冊後才能發放。

※獎學金將於每月月底前入帳。

※每年一月的獎學金可能因為財政年度轉換而延後發放,二月的獎學金也有可能因為新年春假而改變發放時間,請您提前準備。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   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但經相關學校及教育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獎助額度

- 碩士及博士: 每月新台幣20,000元整
- 學士: 每月新台幣15,000元整
- 每學期補助受獎生全額學費及部分雜費(包含保險、住宿費及網路費等)。